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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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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规〔2018〕027-市政府00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园区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产业园区整体发展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全市工业、农业、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打造1个国家级产业园区,3个省级产业园区,10个市级产业园区,发挥集中、集约、集群规模效应,带动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布局合理、规模优势突出、绿色循环发展明显的产业园区发展格局,园区综合收入突破2000亿元,营业收入达到1500亿元,实现利税150亿元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编制和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各产业园区要根据中省市关于产业园区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及规划,结合本园区实际,尽快编制和完善园区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充分发挥规划对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性作用。对于已经完成部分规划编制的园区要对规划进一步完善,未开始编制的园区要尽快启动规划编制。规划要突出自身优势,做到一次规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有序开发。该项工作要在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园区发展规划为指导,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底,各产业园区必须达到供水、污水处理及排水、通电、通路、通暖、通天然气、通讯、场地平整“七通一平”。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达到“应储尽储”,为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储备保障。加快标准厂房建设,到2020年全市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规模力争达到400万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进产业孵化基地、“双创园区”建设,有条件的园区要设立产业孵化基地和“双创园区”。各县区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通过银行贷款、争取基金等方式融资并将资金全部用于园区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利息可按一定标准进行贴息,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产业项目,全力支持产业链项目建设。龙头产业项目是指对经济增长拉动快、结构调整助推强,上下游产业带动好,一次性投资额度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税收1亿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或年产品销量在同行业内全国排名前十位的以及市政府认定的重大产业项目。产业园区要积极搞好协调服务,优先协助龙头企业解决生产生活所需的燃料和原材料,优先协助龙头企业做好中省政策争取、行政审批和指标要素争取等工作。龙头企业需新征土地和新建或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实行以地入股、以租代购、代建厂房等弹性用地办法。支持龙头企业参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PPP项目、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建设。鼓励本地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龙头产业中下游项目,鼓励龙头企业下游生产加工企业迁移入园,产业园区要扎实做好龙头项目及下游深加工项目的“围墙外”服务工作。

(四)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建设环境。深化园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除中省有特殊规定外,各产业园区具有与市级同级审批权限。各产业园区要按照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我市被省委、省政府确定为全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机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立项、规划选址、环评、地勘、气象、文物、矿藏压覆等审批事项环节,实行集中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构建“流程最优、期限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快入园企业项目审批。要强化服务意识,对重大项目园区要实行项目审批手续代办制。项目审批后,园区要将有关审批情况及时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审批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园区项目审批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监督。

优化园区建设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建立收费、进厂检查等事项清单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进企业检查。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产业园区内企业使用。每年分配给各县区的土地、环保等控制性指标,向产业园区倾斜,优先保障产业园区产业项目使用。

(五)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生产成本。各产业园区要尽快建立融资平台,多方开展融资业务,积极构建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着力解决入园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园区以园区资产为抵押贷款融资。支持园区与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合作,引导基金投资园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入园企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联保和互保融资。鼓励园区内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投资园区企业。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入园建厂或通过参股方式投资入园企业。

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鼓励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入园企业用电价格。入园的新经济企业按照《延安市促进新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各园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优惠政策。

(六)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按照“实事求是,分类管理,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原则和从严、从优的选才标准,支持园区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产业园区编制内人员招聘,涉及公务员岗位招录和遴选的,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市级产业园区管委会事业岗位招聘由管委会提出招聘方案,经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委托管委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人社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后,统一发放“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知书”;县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按照中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政策执行;产业园区管委会可设立部门工作机构,招聘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按照《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招录,不得转为编制内人员;聘用人员一经录用,可在产业园区担任除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领导人员职务变更报上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管委会要积极吸纳优秀干部、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到开发区工作。产业园区引进的高级人才在住房、津贴、学术研究、生活保障等享受延安市人才引进激励奖励等相关政策,园区管委会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给予其他方面的奖励激励。

(七)强化统计考核。由市统计局牵头,商发改、工信、财政、国土、规划、国税、地税、质监、中小企业促进局、考核办等部门制定全市产业园区统计调查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内容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投资、企业数量、利税、从业、劳动报酬、土地收储出让等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后,由园区统计机构和人员按月向当地统计局上报相关报表,各县区统计局汇总、审核辖区内产业园区情况,上报市统计局,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商发改、统计等部门制定园区建设考核办法,并与市考核办共同对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县域经济和园区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激励奖励

1.园区奖励

(1)对年净增工业增加值30亿元以上,同时实现利税净增5亿元以上的省级产业园区,奖励园区1000万元;对年净增工业增加值20亿元以上,同时实现利税净增2亿元以上的县级产业园区,奖励园区500万元。

(2)对在2018年底前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园区,一次性奖励园区500万元。

(3)对年引进5个以上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引进项目年度投资超过10亿元的园区,奖励园区200万元。

2.企业奖励

对于入园企业的奖励,按照我市原有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奖励参考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意见从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延政发〔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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