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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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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主要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 ,将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四个子项。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将文件所界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理解为”所有建设项目“,除文件中提出的交通、能源、水利、管线四种情形外,对其他建设项目,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一律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实是没道理的。 这个文件已到期失效。
按照相关规定,只要属于建设项目施工,都可以使用临时用地。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长为不超过四年。也就是说,临时用地不能仅局限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地质勘查

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抢险救灾和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是新增加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考古和文物保护

2021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此前还包括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后来这个试点不了了之,现在采矿用地按建设用地审批。有点特殊的是,2019年7月16日出台的《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将临时用地范围扩大到: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对临时用地有两个硬性要求:一是必须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包括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二是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同时出具临时用地批文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临时用地的复垦问题,《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临时用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需要注意的是,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原来规定只拆除不罚款,新《条例》增加了罚款规定,标准为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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