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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发布日期: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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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

其中提到,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可以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二)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三)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

       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三)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四)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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