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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九)

发布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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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以及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最终决策、审批部门,是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并对决定事项负责。

      1.各级党委、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重大发展改革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级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4.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征用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重大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6.各级交通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交通运输、交通管理和疏导决策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7.各级农牧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统筹推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及涉农涉牧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8.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9.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军转干部政策、待遇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0.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救灾减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及有关待遇政策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1.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各种物资、商品价格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2.各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医患纠纷、重大疾病预防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3.各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城管执法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4.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校内及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民办和代课教师有关待遇政策、中师毕业生定向就业以及大中小学校教师工资分配政策调整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5.各级民族和宗教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当地民族、宗教政策落实中可能发生的新情况等方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6.涉及其他问题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职能职责和工作分工,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多个部门且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重大事项,由党委、政府指定或由同级维稳办建议确定牵头负责部门。

      17.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时,当地维稳、纪检监察、信访、法制公安等部门应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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