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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关于增加林地指标保障农业项目落地的建议”复文

发布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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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林地指标保障农业项目落地的建议”复文

(2021年第8674号)

  《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十三五”期间,我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占用林地总额,按年度分解下达到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并要求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原则,合理安排下达年度占用林地定额。包括江西省在内的一些林业大省,分解下达的年度占用林地定额相对来说是比较多的,已经充分考虑了林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同时,“十三五”期间,对包括江西省在内的部分占用林地定额比较紧张的省,我局每年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国家备用定额,极大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目前,我局正开展“十四五”期间占用林地定额编制工作,将在严格保护和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各省占用林地定额。

  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林地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实施乡村振兴,发展农业项目应当主要在农业空间发展,对农业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需求情况,适度支持并保障占用林地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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