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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村民采伐基本农田林木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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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9年8月,村民李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其基本农田里的杨树12棵,合计林木蓄积3立方米。

      【处理意见】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虽然其采伐的是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但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那么就应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该对李某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该案发生在2019年,原《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因此,当时对李某无证采伐林木行为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保留了采伐许可证制度,但作出了重大修改。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因此,2020年7月1日之后,对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不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新《森林法》生效后非林地上林木被采伐,不再以盗伐和滥伐来处理,行政案件林业部门无权处理。非林地林木被采伐和毁坏涉嫌盗窃和毁坏财物,构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观点概括】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是否需办采伐证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不同规定来确定。

     【特别说明】原《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修改并不意味着削弱非林地上林木的保护管理,如护路林、护堤护岸林、城镇林木等的采伐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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