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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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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正确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探索推进我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含义和指标体系

(一)基本含义。“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指标体系。由内涵性和外延性指标构成。内涵性指标,是指由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成片开发区域组织进行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或要求的区域综合性评价、评估成果或结论;外延性指标是指用地申请人(企业)应当达到或者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的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

内涵性指标:按照“7+N”模式制定区域统一评价指标,“7”即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区域评价指标要求;“N”即各市、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外延性指标:按照“5+X”要求确定拟建设项目的控制性指标,“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标准;“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由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在符合中央和本省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特色突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模式,吸纳遴选符合高质量发展理念,具有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

(二)坚持优化审批,服务企业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市、县、区要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统一评估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三)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的土地,需按照使用“标准地”的具体项目标准和要求,就投资强度、亩均产出、能耗以及污染防治、排放等事项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标准地”供后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主要目标

在有条件的区域,探索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通过“标准地”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服务企业发展,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招商模式,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真正实现“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2021年底前,率先在西安市及有条件的县(区)或开发区探索推进“标准地”供应模式改革,形成可复制、利推广的经验做法;2022年,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等有条件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应;2023年起,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2024年起,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四、出让程序

“标准地”改革是做实事先评价、做精指标控制、做优事中承诺、做快落地开工、做严事后监管,实行“定标出让、对标拿地、按标施建、依标验收”的项目用地闭环管理模式。其主要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一)事先作评价。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和连片开发区等有条件区域,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各市、县、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作为补充,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各市、县、区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制定当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构成。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要求等指标作为补充,并编制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同时,探索以竞税收方式出让“标准地”,将亩均税收转变为可以明码标价的“硬实力”来参与土地竞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事中作承诺。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内容。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外延性指标所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组织设计、施工,加快项目落地进度。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标准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严格按约定予以奖惩。同时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实施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对严重违约失信的,可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五、主要任务

(一)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价。在符合省、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市、县、区政府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及连片开发区等,全面完成区域评估评价事项,形成整体性的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除按照法律政策规定须进行项目评估评价的,原则上不再开展单独评估评价。各市、县、区根据区域有关评估评价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评价的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构建“标准地”指标体系。各市、县、区在遵循和落实中央和省上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基础上,研究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高标准,细化行业分类,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明确当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税收、建设、能耗、环境等控制性指标。建立单位土地出让效益倒逼机制,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三)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各市、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城市新区及连片开发区域等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

(四)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各地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积极探索创新产业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方式供应土地。

(五)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推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要求项目从土地交付到开工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5+X”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具体内容参照《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17〕377号)执行。企业在签订“标准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且不再变更受让主体的,交地时同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各市、县、区政府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根据企业自愿,代办人员可为企业无偿提供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区政府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七)规范“标准地”项目对标验收。依法取得“标准地”的项目竣工后,按照中央和省上政策规定,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八)推进“标准地”联办联动改革。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政府是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评价;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政府推进“标准地”改革的要求,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工作经费投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推进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合产业目录指引出具规划条件,制定建设项目容积率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分门类、按照行业产业特点和准入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负责组织指导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能源部门或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能耗双控指标,负责推进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区域能耗标准控制性指标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区域新建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区域防洪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按照“三同时”制度,监督指导落实好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招商、选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并结合文物评价报告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地震部门或市、县、区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明确的项目区域事项,组织有关单位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标准地”与“多规合一”改革联动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组建陕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文物、能源、税务、地震等主管部门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各地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二)强化改革协同。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是对我省已经推广实施的简化审批制度等改革的一次融合和提升,“标准地”制度要有效对接“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容缺审批、承诺告知等极简审批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要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以“标准地”方式供地的,在办理后续工程规划、施工、消防等行政审批或许可事项时,要加快办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以新型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三)强化考核评估。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行节点管控、倒排时间、挂图作战。建立和落实对各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机制,对“标准地”改革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陕西省“标准地”试点县(区)名单(共11个)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8日

附件

陕西省“标准地”试点县(区)名单

(共11个)

1.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汉中市:汉台区、勉县

4.咸阳市:秦都区

5.宝鸡市:麟游县

6.榆林市:榆神工业园区

7.铜川市:耀州区(新区)

8.商洛市:山阳县

9.安康市:汉滨区(恒口示范区、国家小城镇试验区)

10.延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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