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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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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

 (市维稳办发〔2016〕8号)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发展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根据中省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问题,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实施出台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必经步骤和必备条件,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预防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不断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全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统一。评估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界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职责,做到权责统一

(二)合法合理。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体现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民主。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科学分析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统筹兼顾、查防并重。评估重大事项必须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人民群众承受能力,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坚持查找风险问题与防范化解并重,实现政治、社会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五)尊重民意、社会认可。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以群众支持为尺度,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将大多数人意愿作为实施出台的重要依据,确保重大事项实施出台后得到广大群众拥护和社会认可。

三、评估范围

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5类(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一)决策政策类。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政策制定或修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以及民生问题方面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改革改制举措;涉及较大群体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等。

(二)重点项目类。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项目等。

(三)重大活动类。参与人数多、人员集中,且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及风险的各类重大活动,如承办的重大庆典、大型露天文艺演出、大型运动会、庙会、展销会、灯会等节庆活动。

(四)重大案事件类。社会关注度高、牵扯社会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敏感司法案件的审判、执行;涉及较大利益群体的突出信访问题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民族、宗教等领域的重大事项等。

(五)其他类。各级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被评估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中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决策机关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事项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合理性。主要分析被评估事项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利益和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可行性。主要分析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和具备相关权威部门的环保鉴定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地区、行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是否切实可行。

(四)可控性。主要分析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集访、重大社会治安问题、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的隐患;是否存在连带风险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针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制定相应的预警预防措施,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切实可控。

五、评估程序

(一)评估类型分为重点评估和一般评估。评估责任主体根据评估事项性质、规模大小、涉及利益群众人数多少、稳定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评估类型。对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存在矛盾和隐患比较复杂、同类事项在其他地方发生过不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实行重点评估。对不涉及征地拆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涉及群众较少、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以及评估内容比较单一、群众利益诉求较为集中或明确、化解矛盾工作比较容易的重大事项,实行一般评估。

(二)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自行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遵照以下程序评估。

1.制定评估方案。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成立评估小组,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项,可制定总体评估和分阶段评估方案。

2.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告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事项涉及群众面较大的,应通过互联网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直接利益相关群体、受事项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3.认真分析预测。分类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围绕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事项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对矛盾冲突可能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等进行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发生概率,查找出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及风险点。

4.确定风险等级。按照重大事项实施出台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风险等级。凡可通过互联网投票、听证会、企业职代会、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体认可和接受程度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要量化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难以通过量化途径进行分析的重大事项,由承办部门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指标,通过对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逐项评定风险分值,根据风险分值高低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和无风险。

5.制定防范预案。针对评估出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和风险点,逐项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应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应按照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事项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暂停实施,需要对事项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6.提出分析(评估)报告。对评估事项基本情况、评估过程、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评估意见和评估结论、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梳理汇总。根据评估情况,作出最终评估结论,提出初步分析(评估)报告。分析(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需要多级党政机关决策的要逐级上报。

7.召开评审会议。由评估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召开评审会议,对分析(评估)报告中事项评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预测风险点的准确性,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情况进行集中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根据评审情况,对分析(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三)一般评估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但应将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改革或活动方案的组成部分,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六、评估指标

(一)评估事项的合法性(20分)

1.被评估事项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得6分,否则不得分;

2.被评估事项涉及范围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得9分,缺一项扣3分;

3.决策机关享有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二)评估事项的合理性(20分)

1.被评估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和利益调节的对象及范围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充分得5分,缺一项扣2.5分;

2.被评估事项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兼顾了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得3分,否则不得分;

3.被评估事项群众满意度测评(民意测评)支持率达80%以上得5分,60%-79%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4.评审评估报告获得通过得3分,未通过不得分;

5.经听证,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得4分,60%-79%得2分,60%以下不得分。

(三)评估事项的可行性(30分)

1.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时机适宜、条件成熟得6分,否则不得分;

2.被评估事项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具备书面报告得6分,否则不得分;

3.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前经过严格审查和报批程序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4.被评估事项评估方案详实、配套措施完整得6分,否则酌情扣分;

5.被评估事项出台实施不会引起其他地域、行业和群众攀比得6分,否则不得分。

(四)评估事项的可控性(30分)

1.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后,发生群体性事件(问题)、集体越级访的概率为零或极小得15分,可能发生较大社会治安问题但可控得10分,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问题)但可控得5分,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问题)和重大社会治安问题不得分。

2.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后的维稳工作,预警预防措施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完备,人、财、物准备充分,对发生的涉稳事件能控制、能化解、能处置得15分,否则不得分。

(五)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确定。根据评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指标总分值,将其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即:被评估事项稳定风险评价指标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级(无风险),75—89分为二级(低风险),61—74分为三级(中风险),60分以下(含60分)为四级(高风险)。其中,评估事项合法性存在问题的直接列入四级。

(六)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的应用。各级各部门在审定重大事项时,应把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作为该事项是否实施出台的重要依据。即:凡稳定风险等级为一级的,可作出实施;凡稳定风险等级为二级的,可准予完善后慎重实施;凡稳定风险等级为三级的,可暂缓实施,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重新评估再作出实施;凡稳定风险等级为四级的,实施或出台将会引发重大涉稳问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七、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研究重大事项的规定程序。凡提请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各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前置审查把关,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二)决策政策类的提出牵头部门、重点项目类的报建部门、重大活动类和重大案事件类的承办部门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其中,各级党委、政府作出决策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评估责任主体;拟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会商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作为评估责任主体;需要多级党政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指定评估责任主体,不重复评估。如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评估责任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三)在重大事项出台或实施前,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建议,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针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化解措施和应对处置预案。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前,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向项目责任主体出具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建设前置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中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意见,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

八、评估管理

(一)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区县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查检查,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二)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录管理制度。各级稳评主管部门结合稳评的具体事项,对需要开展的稳评事项范围及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对评估责任主体、评估主体责任和考核分类进行界定,努力实现“应评尽评”目标。

(三)健全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建立健全评估专家个人职业诚信评价体系。专家库成员受稳评主管部门聘请,任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由稳评主管部门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更换。专家库成员受评估主体委托参与评估工作,按照“谁用人谁付酬”的原则,由评估主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评估专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对评估专家存在出具虚假评估意见和有意篡改评估数据等问题的,稳评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为提升风险评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鼓励和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受聘于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报告进行评审。规范第三方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明确第三方机构从业条件,完善第三方机构库建设。通过资质审核,择优确定入选本市第三方机构库,并向社会推介,未入选备案名单的机构不能承担当年本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第三方机构准入、淘汰机制和职业诚信评价体系。以年度为周期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更换。各级稳评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事项在实施中出现的风险程度高低及影响后果,对第三方评估的准确性进行判定打分,每年进行分值考核备案。评估机构或评估师的分数连续3次下降的,不能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此期间,当评估机构、评估师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有意篡改评估数据等问题时,稳评主管部门也可取消其评估资格。

(五)各级各部门实施完成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实行报备制度。评估责任主体在评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稳评主管、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级稳评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下级稳评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稳评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批核准项目的硬性条件。

(六)承办部门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档案。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等情况严格保密。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在确保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评估风险分析形式。

(七)各级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培训,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培育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推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九、责任追究

(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由各级党委政府和责任主体的上级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评估专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

(二)决策机关、评估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应当评估的重大事项未进行评估的,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2.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论失实的。

3.未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组织实施的。

4.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发生的问题,未按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5.第三方机构评估事项结论不正确的。

6.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 

7.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凡引发群体性不稳定问题、较大不稳定案(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由相关部门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扣分,直至“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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