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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docx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 日
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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