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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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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 草主管部门、税务局,秦岭国家植物园,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草原资源,节约集约使用草原,促进我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 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235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确需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 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 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 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 征收主体及流程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审批和征收实行属地化管理。草原植被恢 复费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 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者审批同

  意的,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征收标准

  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我省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每亩3500元。对基本草原和自然保 护地草原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费

  标准为每亩7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折算收取。

  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四、相关规定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一次性缴纳。按照3:7比例分别缴入省与市县国库。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草原植被恢复费”(103044507)。缴库后需要退付的,由征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部门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统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 等支出,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和绩效管理。

  (四)收费单位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严格按照上述 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

  (六)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9-35〔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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