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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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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201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6号令),正式建立并实施节能审查制度。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修订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44号令),进一步精简了审查范围,细化了审查要求,提高了审查效能。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次修订节能审查办法,于今年3月28日颁布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高质量开展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并于2023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一是优化服务,做到放管结合。对国家《办法》明确审批监管权限的,严格落实国家规定。对国家赋予地方权限的,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主要有以下几点:1、除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外,1万吨标准煤/年(不含1万吨)至5000吨标准煤/年(含5000吨)以下项目,由市级机关审查。2、对年5000吨标煤以下项目,由县级节能审查机关。3、对审查过程中因项目能耗量变化引起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本着服务项目、精简流程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次受理部门负责审批。4、赋予自贸区省级审批权限(限自贸区范围内项目,“两高”项目除外)。5、在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
       二是完善验收机制,实行闭环管理。国家《办法》要求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等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验收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两高”项目节能验收。1、对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上(等价值,含50万吨)的项目,节能验收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自贸区审批项目由自贸区验收);2、对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两高”项目和能耗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非“两高”项目,节能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并征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3、其他项目节能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同时,强化项目投运后的节能监察和评价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三是重点把好能效准入,切实发挥审查作用。《实施办法》重点突出对能效水平的审查内容,严格落实国家相关节能标准要求。要求节能报告要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需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进行全面比较。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部门分工、业务受理、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批复有效期、重大变动、节能验收要求、节能验收报告编制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按照2号令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四、有关问题解答说明
     1.关于节能审查时间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关于项目开工建设的界定。
鉴于前期节能审查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问题,为统一规范开工界定,参考借鉴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中对项目开工建设的界定标准对项目开工进行了详细界定。因水电和电网项目属于国家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办法未予界定。
     3.关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界定。
节能审查中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包括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等各品种能源消费在内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对项目管理权限划分也是按照全口径的综合能源消费量进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并不意味着原料用能可以无限制、无效率地使用,节能审查仍将对原料用能消费提出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号)明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时,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
     4.关于“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相关概念。
  (1)项目建设地点发生改变(如搬迁改造、产能置换等)的项目,需按照新建后的项目的整体设计能耗实行分级管理,不得按照增量进行分级。
  (2)关于主要用能设备的范围。《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中4.3.4 对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进行了限定。具体指标详见标准中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该限定属于通用标准。对于具体行业,若存在单独的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且标准对主要用能设备有相关规定的,以行业标准为准。如按照《煤炭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453-2012),煤炭行业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应按照4.3.4中的表1界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把节能审查关,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设备,新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以及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其主要用能产品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优先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产品设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质量监管力度,依法依规禁止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设备生产销售,严厉打击能效水平虚假宣传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节能监察,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换代和改造升级,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落后产品设备。
项目在节能审查中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明确设备能效水平,不得采用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用能设备。同时在后续设备采购或招投标过程中落实设备能效相关要求,并在节能验收中予以验收。
    5.关于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对于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对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6.关于优化完善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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