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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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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 〔2013〕90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取消和部分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7项;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5项;取消评比达标项目1项,下放评比达标项目2项;其余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或公布。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部分取消的事项,陕西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并与陕西省有关的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见附件1)和2项评比达标项目(目录见附件2),省级、市(区)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


 附件1陕西省承接国务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陕西省承接国务院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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