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 安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文件
延 安 市 林 业 局
延财办税〔2023〕17号
延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延安市林业局关于明确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库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林业主管部门,市直国有林管理局、延安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新区财税服务中心,经开区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3〕6号)有关规定,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于2023年8月1日起开征,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一次性缴纳。
结合我市实际,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分成比例按照3:2:5分别缴入省市县国库。
延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延安市林业局
2023年9月4日
WJ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