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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的10个热门问题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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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问: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02问: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有资质要求?

  答: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03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有哪些?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1)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3)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04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报时间?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

  05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在哪里审批?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06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现在简化办理了吗?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07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答:7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08问:哪些情况下水土保持方案不能通过?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09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变更?如何完善变更手续?

  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10问:已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长期有效吗?

  答:不是,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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