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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减缓措施及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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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在规划环境影响的预测与评价基础上,首先应对具有显著的、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提出针对性地减缓措施,并分析采取减缓措施后的环境影响是否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以及减缓措施的费用是否合理或可以承担;然后确定该规划方案是否为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再将所有的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进行汇总、排序并优选;最后提供或建议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1.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在拟定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时,应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下列优先顺序:
    (1)预防措施。用以消除拟议规划的环境缺陷。
    (2)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
    (3)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
    (4)修复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
    (5)重建措施。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

2.供决策的环境可行规划方案

(1)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
    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结果,对符合规划目标和环境目标要求的规划方案进行排序,并概述各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2)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对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述,提出供有关部门决策的环境可行推荐规划方案,以及替代方案。

二、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1.评价结论的形式
    通过上述各项工作,应对拟议规划方案得出下列评价结论中的一种:(1)建议采纳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2)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3)放弃规划。
    2.建议采纳环境可行的推荐方案
    最初的规划设想或草案,经过分析、优化,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被淘汰。某些符合规划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规划方案,可能因为不符合环境目标而需要修改或干脆淘汰。在规划编制与环境评价融合的循环过程中,实际上最终结论只有两者取其一,即采纳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或是因为规划目标不合适无法找到环境可行的规划方案或提出的规划方案不如所谓的“零方案”而放弃规划。在环境专家与规划专家意见相左时,规划环评的结论可能表述为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提交给决策者权衡决策。
    3.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
    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果认为已有的规划方案在环境上均不可行,则应当考虑修改规划目标或规划方案,并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修改规划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1)目标约束性原则。新的规划方案不应偏离规划基本目标,或者偏重于规划目标的某些方面而忽视了其他方面;(2)充分性原则。应从不同角度设计新的规划方案,为决策提供更为广泛的选择空间;(3)现实性原则。新的规划方案应在技术、资源等方面可行;(4)广泛参与的原则。应在广泛公众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规划方案。
    4.放弃规划

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如果认为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在环境上均不可行,则应当放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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