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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出台

发布日期: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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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2号建议的答复
环建函[2016]123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力度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公安部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称《大气法》)已于20158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监管制度严密、处罚措施严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正如您所说,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法,铁腕治污,通力合作,攻坚克难,保持高压态势,全面推动《大气法》有效实施。

  一、关于加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力度的建议

  《大气法》修订后,我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环保系统做好新法宣传贯彻工作。同时,通过组织专家解读、专题宣讲、媒体采访报道、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为全面、深入贯彻和实施《大气法》,我部还组织编制了《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法〉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梳理27项工作任务,按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卫生计生委针对空气污染与健康热点问题,组织编制个人卫生防护宣传手册和指南,做好群众健康防护的宣传倡导。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办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文件出台,并将继续组织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执行《大气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持续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二、关于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建议
  近年来,我部加强与相关部委的联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推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十年来,我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八部委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902万余人(次),检查企业789万余家(次),查处环境违法问题17.3万件,遏制了违法排污高发势头,解决了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是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2013年以来,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督查。我部直接派出督查组,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方式,对重点地市开展督查。督查过程中,加大媒体公开和曝光力度,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问题800多项,督促属地政府落实责任;创新执法手段,使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拍开展大气污染源监察执法,有力震慑了违法排污企业。
  三是加强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3年,我部会同公安部下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2014年,公安部牵头会同我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提供指导。2015年,公安部门加大涉大气类污染环境犯罪打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共侦破污染大气环境类刑事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余人;对环保等部门移送的300余起污染大气环境类违法案件中的200余名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会同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2.5万次,联合整治突出问题9000余个;查处阻扰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160余起,刑事拘留110余人。
  四是联合公安部、财政部等部门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201510月,我部会同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黄标车进入限行区域等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查处黄标车违反禁行规定150.7万起,查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4.4万起。
  五是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联合价格、财政部门对未按期缴纳排污费行为,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5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试点,促进大气污染减排。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执法检查力度,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力度,完善联合执法的制度、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制度以及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三、关于建立区域协同执法机制的建议
  实行区域联防联控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大气法》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控作了专章规定,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
  为加强统筹协调,我部牵头建立了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分别牵头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三个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制定了工作规则,协调解决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推进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预报预警、应急联动、联合执法和科研合作等工作,圆满完成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南京青奥会等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在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断完善与细化协作机制。201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将河南省纳为成员,共同协商解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并探索建立了对口帮扶机制。北京、天津、河北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作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核心区域,建立“4+2”帮扶机制。2015年,北京、天津分别拨付4亿元用于河北四城市的大气污染防治。上海2014年、2015年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全部援助给安徽用于秸秆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关于增设监测点和监测项目的建议
  2012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发布后,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大力推动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建设。
  一是加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评价点建设。2012年—2014年底,我部完成了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建设。201511日起,全部点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进行监测,实时向社会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6项指标的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指数(AQI)信息。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全覆盖,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强技术支撑。
  二是加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站建设。在原有31个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以下简称区域站)的基础上,我部将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30个省、市、自治区的重要省界、国界和大气环流通道上增设65个区域站,组成我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目前,已完成点位选址和站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为研究区域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研判区域大气污染发生发展趋势提供支撑。
  五、关于建立地方政府问责制的建议
  《大气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将改善不达标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或者防止达标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2015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2015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中央环保督查组对河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为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责任,我部组织对30个地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约谈16个地市和2个县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163个市实施综合督查,对31个市进行约谈,对20个县实施区域限批,对176个问题进行挂牌督办。20167月起,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内蒙古、黑龙江等8个地区开展环保督察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保责任。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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