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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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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法(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咸阳市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基础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网络媒体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咸阳市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咸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交换,实施大数据战略,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中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如公交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整理、交换、共享、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等活动。本办法适用的信息数据资源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提供和共享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市大数据管理局是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共享交换、存储备份、综合开发和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并管理维护市数据服务中心,负责统筹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不动产、证照及其他共享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我市大数据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采集。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数据,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数据。

(二)无偿提供。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无偿为市数据服务中心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共享,及时响应其他单位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

(三)平台归集。共享数据通过全市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到市数据服务中心的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统一向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四)按需共享。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要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有序利用。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提前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批。市大数据管理局通过市数据服务中心进行综合开发。

(六)安全可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数据归集、共享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市数据服务中心。全市所有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均应依托市数据服务中心进行。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数据中心,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大数据管理局批准。已经建设的,逐步向市数据服务中心迁移。县级以下政府不再建设本级共享交换平台,己有的应当逐步向市级共享交换平台迁移。

第六条  建立我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代码标准,采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依托市数据服务中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建立全市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目录。积极推动市级共享交换平台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有机对接与信息共享。

第七条 建立全市部门间、县市区间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间信息孤岛。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未按照共享要求预留共享接口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己建共享交换平台,凡不及时提供数据,不能开放接口,不愿进行迁移的,一概停止拨付运维费用。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特殊共享类。

      可以不受限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按照一定前提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直接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特殊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可以提供给特定对象。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按以下方式确定: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应通过市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的界定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资源提供部门,依据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进行界定。

     特殊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资源提供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确定。

     凡与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务部门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的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第十条 市数据服务中心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共享的维护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列支范围,重要数据提供单位的共享维护经费,行政机关报请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收集、整理、发布、维护、更新信息资源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获取信息时,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得重复采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行政机关需求的信息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采集而未采集时,信息需求行政机关应当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明确政府信息采集主体。由非业务主管部门采集政府信息的,应当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并根据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及时核查共享信息。尚不具备实时更新条件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并通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和相关共享单位。

第十四条  具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采集功能,与市数据服务中心和陕西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系统由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数据未存放在本地时,由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确定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将数据回传后上报至市数据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共享数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其中自然人数据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作为标识提供(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以营业执照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物联网感知等信息应当以坐标位置或全市统一编码作为标识。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市数据服务中心自行获取。

第十八条 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数据需求部门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大数据管理局直接批准,并通知提供该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与提供该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会商,如不同意共享,应由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特殊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批准,通过市数据服务中心提供给特定对象。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使用获取的共享数据时,认为该数据有错误或不完整,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大数据管理局接收到信息内容复核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复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确认或者变更。对非技术原因产生的信息差异,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并书面反馈给使用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只能提供给全市政府部门用于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或者按规定上报给上级部门。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所获取的共享数据,除用于本机关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私自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不得私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促进部门协同,方便群众办事。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和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并提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未经提供数据的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必须依靠市数据服务中心统一对外提供数据或服务。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如医疗、教育、社保、交通、环保、违法、通信、水电气缴费等信息,应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同时应与获取信息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禁止自行向第三方商业企业开放。若需要开放的,应及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批准,进行安全评估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违规开放数据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引导全社会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让政务信息资源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

        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相对人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后可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面向社会无条件或依申请开放。

        通过市数据服务中心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信息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支持征信机构与市数据服务中心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

第五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数据资源必须依靠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进行转输,依靠市政府认可的安全可靠机房进行存储,依靠全市统一的数据灾备平台进行备份。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制定信息资源采集、报送、使用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报送工作。在出现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共享政务信息时,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上报市大数据管理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保密、公安等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安全工作规范,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数据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平台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服务中心要建立安全保护措施,结合咸阳市CA认证平台,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数据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完整。

第三十三条 需求数据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获取相应数据前,应与市大数据管理局签署合理使用和保护数据的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并保护、利用数据。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需求,每年向全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发布本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考核办法。全市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提供上报数据的类型、取值定义等内容。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年度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数据准确有效。

第三十五条 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及时检查统计数据共享和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考核,对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拒不提供政府共享信息或不按要求提供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故意提供不真实数据,不全面共享政府信息的;

(二)对共享获取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以及泄露的。

(三)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拖延提供应当共享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共享信息的使用超越了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的;

(五)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六)故意隐瞒机关目录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或者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相关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数据;包括医疗、教育、社保、金融、交通、环保、违法、通信和水电气缴费等涉及个人或企业的数据;包括城市基础部件、人口、法人、视频采集、物联网、地理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内容。

(二)本办法所称市数据服务中心,是指在咸阳市电子政务网上,为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之间数据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作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枢纽和集散地,承载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服务、数据交换、存储备份、应用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包括数据资源运行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服务发布平台,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同省、区(县、市)互联互通。数据资源运行平台是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归集、共享、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交换平台是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服务发布平台是数据开发利用后统一的对外窗口。

(三)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获取、使用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咸阳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政府融资出资建设或自筹资金的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有关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咸阳市信息化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平台、统一出口、统一网络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咸阳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属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和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由市政府信息办归口管理,负责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

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应向市政府信息办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政府信息办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报市财政局按照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审核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七条   评审没有通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市政府信息办重新组织评审。

第八条   评审通过后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按照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内外专网络、光纤资源、中心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十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政府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依法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建设服务单位,实施方案报市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的实施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介入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第十五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

第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市政府信息办核准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应用推进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和咸阳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政府信息办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分项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各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进度,依据项目合同,就项目开发或商品劳务提供,向市政府信息办提出项目进度阶段性验收申请,经市政府信息办组织验收确认签字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每年下达《咸阳市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各项目建设部门按照申报程序,将申报项目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报送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智慧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四条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各牵头部门按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智慧城市重点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依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确定的项目和实施进度组织好项目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好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办要及时掌握各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要对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组织程序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对所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如有变更或资金用途发生变化超出批复范围10%的,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硬件采购、软件研制和系统建设中,必须贯彻整合资源、协作共享、节约效能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规、政策规定方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有关项目建设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市政府信息办、市财政局、各项目牵头单位在确认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再安排市级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验收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政府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信息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七条  新型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政府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市财政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九条  新型智慧城市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项目采取BT方式,由企业垫资建设的,项目设施产权归政府,市财政分期付款偿还。项目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使用的,项目设施产权归企业,市财政支付租用费。

第四十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各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由授予资质的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咸阳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基础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信息化基础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建设,整合盘活现有信息化基础资源,促进市、县(市、区)、镇(街办)三级机关信息化共享服务、安全运行,保证已经建设和正在推进的各部门信息化业务系统正常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基础资源包括一个市级平台、l3个县级平台、三张网(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机要保密网)和统一的协同办公系统、统一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市级平台通过三张网链接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和省级平台,网络改造和云平台建设、运维、租用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各部门、各县市区内部的局域网须对原网络进行安全改造,符合安全要求后联入对应的电子政务内外网,改造、运维费用自行负担。?

第四条  把目前“各自专网对下、各自外网对外”的网络布局整合进三张网。

      已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不再扩建并分阶段逐步整合进全市统一的机房和网络,没有机房和专网的部门一律不再新建。

     市县各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各镇办接入互联网要通过市县中心机房统一出口。

     市县各部门非涉密业务系统要统一部署在市级云平台上,对下对上的机要涉密信息存储和传输加载在保密机房和保密网上;对下对上的业务信息存储和传输加载在电子政务内网机房和电子政务内网上;需要放在互联网上办理的业务统一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进入政务外网机房,通过统一的安全设备接入互联网。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要将各自的非涉密业务数据库逐步部署到市级云平台上,并开放非涉密或宜公开的数据与基础数据库对接,供各部门共享。

第六条  整合公安、交通、水利、应急、城管、社区等方面已经建设运行的公共视频监控网,按照有关规定共享数据。

        新建设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要统一布点建设,统一技术标准,采集信息统一后台调用,节约投资,防止公民信息随意泄露。

第七条  全市党政机关信息化协同办公平台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应用,扩大在移动办公、人事管理、网上办事、并联审批、效能督办等方面全面应用。

第八条  信息化协同办公四级平台的规划、部署、运维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

      市级平台的部署由市政府信息办投资建设,给各部门、各县市区设置若干个接入账号。各部门、各县市区内部的信息化协同办公系统软件投资自行负担,系统和应用统一部署在市级云平台。

第九条  各单位内部的行业业务应用系统,需采用统一平台或留有对接接口,现有的行业业务系统升级时也要留有对接接口,确保实现与全市的信息流转和数据共享。

第十条  全市各单位都要落实信息化资源整合与网络安全的分管领导、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录入人员。

      信息录入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责任到人。信息录入人员(文件、公告、网站信息发布人员)须对信息资料的保密性、正确性、完整性、发布范围负责。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和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检查本单位网络与终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负责本单位的电脑防杀毒、故障解决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管理网络IP地址与网络配置参数,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安全规范,制定网络安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

       须实施严密的CA认证和口令管理等认证登陆管理,用户ID号表明每人的身份与权限,一旦失密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信息办系统管理员。

第十二条  市政府信息办负责全市机关信息化资源整合、网络安全的总体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技术协调、实施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中心机房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云平台的物理安全与操作系统安全,中心机房工作人员要定期备份公共数据库,检查服务器本身的安全设施,保证7*24小时值守响应。

第十三条  联入三张网的电脑必须安装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严禁带毒文档录入数据库。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均要接受信息化技能和相关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提高现代办公能力,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市政府信息办要定期对各单位分管领导、系统管理员和信息录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培训和年度目标考核档案。多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信息办给用人单位提出撤换意见。

第十五条  市政府信息办会同市考核办负责对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化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的推进、应用、维护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咸阳市政府机关网络媒体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咸阳市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网络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影响力,增加政府网络新媒体为民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陕西省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机关网络媒体系统由咸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市下辖各级政府网站(以下简称

所有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