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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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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1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乡村振兴局  市委农办  市财政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持续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力度,形成了大量的扶贫项目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和《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宝发〔2021〕8号)有关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框架下,按照“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为平滑有序衔接乡村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坚持把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抓手,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部门管理等有关规定,健全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营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农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二)明晰权属,分类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级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乡镇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巩固拓展,有效衔接。将经营性资产运营、公益性资产管理与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结合,科学谋划、统筹推进,保障扶贫项目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不断巩固提升脱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镇级政府和县级行业部门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移交等手续。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新增资产项目完工3个月内要完成确权登记移交,并制定完善管理制度。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县(区)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职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责。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履行监管责任。监管和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县(区)政府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并及时出台有关管理办法或规定。

  (四)规范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1.提升管理方式。县区政府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在有条件的镇村,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理,推广城乡环卫一体化第三方治理模式,促进公益性资产实现村民自治、专业服务与村级监管相结合的“物业化”管理。

  2.保障管理资金。完善财政资金、经营性资产收益、农户付费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加快建立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付费制度,拓宽管理资金来源,实现经费持续稳定。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各县(区)根据行政村大小、管理工作任务量,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市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3.落实管理人员。按照“应整尽整、多员合一、一员多用”原则,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本村无法离家的弱劳动力,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因故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家庭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与管护,更好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五)规范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1.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坚持经营性资产法人制管理,按照市场规律,加强资产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和义务,做好风险防控,规范入股分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持续优化自主经营、政企合作、资产租赁、村企联建、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模式。

  2.建立资产防风险机制。以探索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风险监测预警为主线,强化资产全流程风险防范,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将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管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项目建设结合起来,结合县区发展规划,从源头预防加强风险管控,把好项目“入库关”;加强对参与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的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的审核,重点围绕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研判,把好运营“审核关”;经营性资产所有权者及经营主体定期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评估,落实经营性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把好资产“监控关”;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发挥村集体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资产的使用、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把好实施“制度关”。

  3.建立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要围绕保障资产所有权者合法权益,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持续增强资产惠农帮扶功能。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予以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产业提质增效、项目运行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资产收益的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不得人为造成一般群众与脱贫户之间的差距。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吸纳监测户、边缘户、易致贫户等困难群体参与,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益金重点可用于项目运营管理、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对在增加扶贫资产收益、壮大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资产收益分配须履行村级财务管理相关程序,报镇政府审查备案。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4.建立资产折旧机制。各县区建立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折旧机制,指导村集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明确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其中:房屋、建筑物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器具、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另外,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应综合考虑该固定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有形及无形损耗,及有关固定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等。

  5.建立资产处置机制。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闲置资产,要抓紧盘活投入使用或尽快处置;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置换等所有权变更形式。县区每年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清查。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收回县(区)财政账户或资产所有的村集体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建设。资产处置情况要通过县(区)政府网站、镇村公务公开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的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必须明确股权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分类健全管理制度,细化责任清单。县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有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全程动态监管,重点对扶贫项目资产受益对象的选择、项目实施、收益分配方案、资金效益发挥进行监管;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乡镇、村要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资产运营规范。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公告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公告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考核内容,工作优异的县区在安排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加强统计监测。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对已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分类别、分年度、分项目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建立资产总台账、行业部门建立分类台账、乡镇及村级建立明细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部门要强化统计分析和日常监测,县镇村实行月报制度,全面掌握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有关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各级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也要建立台账,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确权、登记、移交、管理。

  (四)总结推广经验。各县区政府及行业部门要定期评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转的管理方法与模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典型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良好氛围。

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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