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通知

自 然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自然资办函〔2022〕 41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点击次数:8955次
打印
分享

自 然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自然资办函〔2022〕 411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现就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统一底图、底数,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一)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点补平衡。
(三)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
二、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应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本通知自 4月15日起实施。




c.r


所有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