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22】 7号

发布日期:2022-03-31
点击次数:1319次
打印
分享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林资发【2022】 7号


四川、贵州省林业和草原局:

你们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21 ] 149号、黔林呈[2021]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 ]5号,以下简称《规范》)出台后,应按照《规范》执行有关延期规定。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根据《规范》规定办理延期许可,可延期2次(共3年),期满后不再延期。在《规范》出台前,已经办理过1次延期的,允许再办理1次1年的延期许可;已办理过2次延期许可,并仍在延期许可期限内的,该延期许可仍

继续有效,到期后不再延期。

三、对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含经批准延期的)已失效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如确需使用该林地,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申请材料、用地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政策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现行标准征收,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予以抵扣。

四、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用地单位或个人已取得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推进项目依法依规尽快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19日

c.r

所有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