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行业资讯 > 硕鑫学习课堂

农村宅基地征收的三种补偿方式

发布日期:2024-03-06
点击次数:118次
打印
分享

农村宅基地征收的三种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款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01.货币补偿

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依法被征收后,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主要是按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加上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

02.提供安置房

在土地被征收后,很多地区的政府更倾向于以提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可能会根据原来房屋的面积、价值进行安置,安置房会替换相同价值面积的原房屋产权。房屋安置的地点一般是就近安置。

03.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这种安置补偿方式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因为实践中必须满足本村还有新的宅基地可以批给被征收人这一条件。

2023年6月发布的《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采取提供还建安置房、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采取还建安置房补偿的,原则上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积,采用划拨土地上住宅方式进行同等面积安置。因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自主意愿,造成安置房面积与农村村民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或者采用出让土地上住宅进行安置的,实施部门和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应当结清房屋价值差额,具体操作细则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费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确定还建安置房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CJW.



所有
服务